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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徐其锋与巫长志、王年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锋,巫长志,王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405号申请人徐其锋,男,汉族,住浏阳市。被执行人巫长志,男,汉族,住浏阳。被执行人王年元,女,汉族,住浏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巫长志、王年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