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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谢有洪与孙建飞、伍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洪,孙建飞,伍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谢有洪。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飞。被告伍艳君。原告谢有洪与被告孙建飞、伍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有洪的委托代理人叶琳、被告孙建飞、伍艳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有洪诉称: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孙建飞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8.5万元,被告孙建飞、伍艳君系夫妻关系,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建飞、伍艳君返还借款38.5万元。被告孙建飞、伍艳君在本院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同年7月10日、7月11日、8月11日、8月15日、2013年4月23日,被告孙建飞因店面装修、扩大生产等理由,分别向原告谢有洪借款6万元、9万元、5万元、22500元、75000元、87500元,借款金额合计38.5万元,被告孙建飞分别向原告谢有洪出具借条六张。后被告孙建飞未返还原告谢有洪借款。另查明,被告孙建飞、伍艳君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孙建飞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还款。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孙建飞、伍艳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孙建飞、伍艳君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孙建飞、伍艳君返还借款本金38.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飞、伍艳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有洪借款本金38.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0301元,由被告孙建飞、伍艳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俊芳(附:上诉须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