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名光,钦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名光。二审被上诉人钦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符锦芳,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名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钦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损害事实,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5000元给被申请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所有诉请,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沈名光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二审被上诉人钦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称:作为开发商已将工程发包给再审申请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本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本院认为,对再审申请人的塔机坠落直接砸坏钦州市华侨食品厂A栋6号住宅楼顶层的603、604号房屋的部分楼面和结构梁,以及被申请人的房屋与603、604号房屋是同一幢整体结构的楼房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根据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桂建质检(检二)(2010)第557号]《钦州市华侨食品厂A栋住宅楼(6号楼)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3.1工程综合情况,检查该幢楼房未发现基础下沉而导致墙体出现沉降裂缝和地面明显开裂现象,根据该《检测报告》3.2对房屋开裂及损坏现状的描述,被申请人房屋的墙体和楼面板都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且裂缝已贯通构件截面,形态为中间大、两端小,基本无分支,宽度在0.05毫米至0.55毫米之间。楼房基础不下沉,底层房屋无裂缝而上层房屋有裂缝,这充分证实被申请人的房屋裂缝是再审申请人的塔机坠落巨大冲击振动所致。又根据《检测报告》中4.2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与建议,被申请人的房屋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也充分证实被申请人的房屋有损害需维修导致经济损失。据此,二审根据《检测报告》所提供的鉴定结论与建议,以及房屋维修的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被申请人房屋有损害,判决再审申请人酌情赔偿损失给被申请人是有依据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春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