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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福兰与程国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兰,程国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15号原告:刘福兰。被告:程国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兰与被告程国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福兰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