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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兰平与周雷、周荣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平,周雷,周荣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执字第318号申请人胡兰平。被执行人周雷。被执行人周荣足(周荣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兰平与被执行人周雷、周荣足(周荣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