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兰平与周雷、周荣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平,周雷,周荣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执字第318号申请人胡兰平。被执行人周雷。被执行人周荣足(周荣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兰平与被执行人周雷、周荣足(周荣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