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终裁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吕长田、马秀兰与吕建军、黄丽敏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长田,马秀兰,吕建军,黄丽敏,吕印军,秦艳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长田,男,1932年9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兰,女,1935年7月26日生,汉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军,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北京银建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敏,女,1976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印军,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艳君,女,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吕长田、马秀兰因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26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吕长田、马秀兰与被告吕建军、黄丽敏、吕印军、秦艳军之间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纠纷,因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双方争议的实际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驳回原告吕长田、马秀兰的起诉。吕长田、马秀兰上诉称,上诉人是针对财产所有权被侵害而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未按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由审理,改变案由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案由错误。请求二审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古冶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对诉争房产系由二上诉人当年批复宅基地所建均无争议。对房产权属产生纷争后,上诉人吕长田、马秀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吕建军、吕印军私自分割座落于古冶区范各庄乡吕家坨村8排2号房产的行为无效,该诉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古冶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沈荣进审 判 员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