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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李×,男。被告孙×,女。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1年4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口角。被告于2011年4月3日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在庭审期间原告自愿放弃主张由被告每年给付5000.00元抚养费的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旨在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北安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旨在证明被告于2011年4月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孙×于2011年4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不尽家庭及妻子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婚生女与原告共同生活可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在庭审期间自愿放弃抚养费的主张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准许。被告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因被告未到庭答辩,财产部分无法查清,如有争议可另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二、婚生女李××由原告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宏江审 判 员  杨洪林人民陪审员  杨维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