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长直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长直分理处,袁克玖,张兆臣,王顺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长直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王家村。被申请执行人:袁克玖。被申请执行人:张兆臣。被申请执行人:王顺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长直分理处与被申请执行人袁克玖、张兆臣、王顺瑞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