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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九顶集团临朐水泥厂与丛佃忠、徐喜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九顶集团临朐水泥厂,丛佃忠,徐喜峰,临朐县明珠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九顶集团临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玉斋,厂长。被执行人丛佃忠。被执行人徐喜峰。被执行人临朐县明珠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喜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九顶集团临朐水泥厂与被执行人丛佃忠、徐喜峰、临朐县明珠娱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刘长安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