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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诉张德米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某。上诉人某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某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某某代理审判员  马 某代理审判员  夏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