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连凤花申请执行王志强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凤花,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连凤花,女。被执行人王志强,男。申请人连凤花申请执行王志强赡养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连凤花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法律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连凤花撤销本案申请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3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