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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二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卫红、陈卫玲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卫红,陈卫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853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武胜,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被告陈卫红,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卫玲,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冷水江信用联社)与被告陈卫红、陈卫玲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信用联社于2013年10月2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和光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阳瑾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