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少民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少民初字第0281号原告金某,女。委托代理人郑修银,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原告金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福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修银、被告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份经父母介绍认识,2011年3月29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叶小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关心原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亦没有尽到照顾妻子的责任,在孩子出生之后,被告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对孩子不管不顾,孩子出生后基本由原告照顾。2013年3月原告上班后,孩子由被告父母照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叶小某由被告抚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草率,且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原告父母介绍认识,虽婚前交往时间不长,但婚后感情尚可。被告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但平时经常给原告买东西,原告要钱的时候,被告也会给。被告对孩子很关心,每天回家再晚都会陪孩子玩。孩子出生前十个月由原告及被告父母照顾,原告上班后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孩子的开销全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承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半个月前双方还一起生活,且原告与被告父母相处也比较融洽。被告愿意改善性格,多关心原告,希望原告能为了孩子重新考虑一下。综上,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2月份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2011年3月29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叶小某。婚后,原、被告就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尚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系双方没有进行有效沟通所致,并无根本性矛盾。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本院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因素考虑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进行有效沟通,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