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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供电局与被告西安钻头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供电局,西安钻头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12号原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罗检仔,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钻头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72号。法定代表人曹麦侠,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供电局与被告西安钻头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供电局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供电局撤回起诉。诉讼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沧石审判员  晏航舰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