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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朱丽芳失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76号申请人段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段文光,男,汉族。系段某某伯父。申请人段某某请求宣告朱丽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某某诉称,朱丽芳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0年10月,申请人之父段阳光死亡,朱丽芳丢下申请人段某某于2010年12月13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朱丽芳失踪。经查,朱丽芳,女,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新铺岭村芙塘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607244888。朱丽芳与段阳光于2006年5月23日生申请人段某某。2010年10月29日段阳光死亡。陈雪花于2011年3月1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和平镇长城村村民委员会、桂阳县和平镇新铺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9日发出寻找朱丽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丽芳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段某某之伯父段文光自愿作为失踪人朱丽芳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朱丽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段某某作为朱丽芳的孩子申请朱丽芳为失踪人,段文光为失踪人朱丽芳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丽芳为失踪人;二、指定段文光为失踪人朱丽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