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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采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宪章与侯银周、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宪章,侯银周,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采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郝宪章,男,1970年11月21日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侯银周,男,1974年6月4日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禧福苑八楼。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宪章诉被告侯银周、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郝宪章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