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厚木与戚永宇、奚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厚木,戚永宇,奚阳,杨启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和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朱厚木,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戚永宇,男,200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理人:戚伏兵。法定代理人:张祖萍,同上。被告:奚阳,男,200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理人:奚皖好。法定代理人:李志美。被告:杨启蒙,男,200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理人:杨兵。法定代理人:王有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厚木诉被告戚永宇、奚阳、杨启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厚木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厚木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朱厚木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