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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丽云与蓝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云,蓝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67号原告:郑丽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被告:蓝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云与被告蓝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丽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郑丽云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