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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源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与李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李鉴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源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村委会青龙岗。负责人:麦灿明。被告:李鉴池,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诉被告李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农机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