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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36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信湖与李吉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湖,李吉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633-2号原告王信湖。委托代理人郭德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佐。委托代理人吕伟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湖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吉佐对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孙玉贵审判员  王柏爱审判员  房祥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