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宫选与刘建波、谢维森、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选,刘建波,谢维森,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宫选。被申请执行人刘建波。被申请执行人谢维森。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宫选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建波、谢维森、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