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潢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xx、邬xx要求宣告丁x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邬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潢民初字第720号申请人丁xx,男,汉族,现年58岁。申请人邬xx,女,汉族,现年54岁。申请人丁xx、邬xx要求宣告丁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xx、邬xx诉称,被申请人丁x与其丈夫王XX在外打工期间,其夫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因此受到打击,精神失常,自2010年元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经查,丁x,1968年12月15日出生,系申请人丁xx、邬xx之女,因其丈夫遇车祸死亡,精神受到打击,于2010年元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丁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丁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丁x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丁xx、邬xx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丁x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丁x为失踪人;二、指定丁xx、邬xx为失踪人丁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兼) 张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