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庞秀玉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秀玉,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29-1号申请执行人庞秀玉。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被执行人李东善。本院执行申请人庞秀玉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