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7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万芹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芹,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56-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芹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被执行人李东善。本院执行申请人李万芹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