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07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安田与被执行人山东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田,山东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795-2号申请执行人郭安田。被执行人山东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安田与被执行人山东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泰安市仲裁委员会(2012)泰仲裁字第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指定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951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07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