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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树海与被执行人李巍巍期货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海,李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海,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巍巍,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孙凤华(与李巍巍系母子关系),女,农民,住址同前。身份证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杨树海与被执行人李巍巍期货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6月2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后中止,于2013年9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吉丰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4)吉丰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