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与邬心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6号申请人郑某甲,女,汉族,。申请人郑某乙,男,2汉族。以上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肖被花,女,汉族。系郑某甲、郑某乙祖母。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请求宣告邬心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诉称,邬心勤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郑XX死亡,邬心勤丢下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于2011年6月24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邬心勤失踪。经查,邬心勤,女,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固始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马罡集乡新集村陈营组,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余田乡江里村6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104281847。邬心勤与郑XX结婚后于2008年4月30日生申请人郑某甲,于2009年6月8日生申请人郑某乙。2011年6月21日郑XX死亡。邬心勤于2011年6月24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飞仙派出所、桂阳县春陵江镇不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9日发出寻找邬心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邬心勤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之祖母肖被花自愿作为失踪人邬心勤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邬心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作为邬心勤的孩子申请邬心勤为失踪人,肖被花为失踪人邬心勤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邬心勤为失踪人;二、指定肖被花为失踪人邬心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