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谢富宝。被执行人符光生。谢富宝申请执行符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谢富宝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0)延长法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即被告符光生偿还原告谢富宝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2008年6月24日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谢富宝以被执行人符光生将全部借款及利息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已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0)延长法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怀东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修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景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