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喜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小洋,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喜超,男。关于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马喜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喜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喜超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本金五十万零二百元四角四分及利息,执行费七千四百九十七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