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刘发勤与赵晓萍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刘发勤,男,农民。被执行人赵晓萍,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81号刘发勤诉赵晓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赵晓萍于201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发勤共有物分割价款2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晓萍在2013年10月20日将案件款27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赵晓萍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