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苗运照与万学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运照,万学涛,薛明珠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3472号原告苗运照,居民。委托代理人万会见,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万学涛,居民。第三人薛明珠,居民。原告苗运照与被告万学涛、第三人薛明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运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运照及其委托代理人万会见、第三人薛明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学涛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运照诉称,2011年6月25日,被告万学涛向债权人薛明珠借款6万元,约定二年内付清,并向薛明珠出具借条一张交债权人持有。后债权人薛明珠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且通过邮寄方式告知被告,被告已知道。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未履行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第三人薛明珠辩称,原告所诉真实,我因向原告借款,所以把债权转让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被告万学涛向第三人薛明珠借款6万元,并向薛明珠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二年内付清,没有约定利息。2011年8月8日,薛明珠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苗运照,并且通过邮寄方式告知被告万学涛。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第三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债权���让通知书及快递回执各一份等在案为凭证。经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学涛向薛明珠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苗运照通过债权转让,取得了对被告万学涛的债权,被告应当向原告苗运照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万学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运照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万学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万学涛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李运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峥荣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