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伟与青岛宝利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青岛宝利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79-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宝利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9080505-6。法定代表人周正克,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郭伟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