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开民初字第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洋与陈卫、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陈卫,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0748号原告陈洋,居民。委托代理人丁雨尧,侯信林,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个体户。被告陈建华,个体户。原告陈洋与被告陈卫、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洋的委托代理人侯信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陈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洋诉称:2011年12月28日,被告陈卫向我借款132500元,约定年息2%,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我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3250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卫、陈建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卫、陈建华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8日,被告陈卫向原告立据借款132500元,约定年利率为2%,该笔借款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陈洋遂诉讼来院。上列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卫向原告陈洋借款132500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条据证实,被告理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陈卫所立借据中约定了借款年利率为2%,应按其计算利息,对原告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卫、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洋借款132500元,并承担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此款偿清之日止以132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陈卫、陈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志俊审 判 员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韦勇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正鲲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