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13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迎娣与被执行人李娜、谭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迎娣,李娜、谭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368-2号申请执行人朱迎娣。被执行人李娜、谭建春。申请执行人朱迎娣与被执行人李娜、谭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6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迎娣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依法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