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海法他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海法他字第00016号原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中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0830523-2。法定代表人:王宇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捷,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敏辉,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MATSONNAVIGATIONCOMPANY,INC),住所地:美国·夏威夷檀香山帕克威沙岛1411号(1411SANDISLANDPARKWAYHONOLULU,HAWAII)。原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江顺审 判 员 戴良桥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储巧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