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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孙江涛、谭丹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91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孙江涛。被执行人谭丹丹。被执行人孙承军。被执行人孙茂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于爱玲系被执行人孙承军之配偶,曲金莲系被执行人孙茂礼之配偶,该债务系以上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江涛、谭丹丹、孙承军、于爱玲、孙茂礼、曲金莲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