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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西彬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小协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西彬,新泰市小协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172-2号申请执行人贾西彬。被执行人新泰市小协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贾西彬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小协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5113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镇经管站的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