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何丰、赵碧春等犯赌博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甲,何某,赵甲,王乙,张甲,张乙,楼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282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2005年7月15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2005年8月2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2009年1月6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2007年12月7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09年8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甲。2006年7月18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07年4月1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3000元;2007年8月10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3000元;2007年10月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2011年2月26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300元;2012年10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乙。2009年9月1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甲。2011年4月23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楼某某。1997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赵甲、王乙、王甲、张甲、张乙、楼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刑初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甲缓刑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赵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与前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王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王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被告人张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八、被告人楼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九、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除抵作罚金外,发还被告人。被告人王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赵甲、王乙、王甲、张甲、张乙、楼某某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甲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王甲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某某代理审判员 谢某某代理审判员 张 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