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魏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魏某,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