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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红与任某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红,任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红,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玉涧堡。被执行人任某新,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西宝路。李某红与任某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中“任某新20**年9月份给付被告李晓红经济帮助金5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