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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82号

王爱权与张宏勇、方桂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爱权,张宏勇,方桂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82号

原告:王爱权,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南沼二区64号。

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宏勇。

被告:方桂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权诉被告张宏勇、方桂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方桂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方桂俊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联合

审 判 员  董志奇

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