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中国财险侯马支公司与常春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常春蛇;孙红九;孙长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负责人:董晓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春蛇,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九,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长安,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云、被上诉人常春蛇、孙红九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及原审被告孙长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 勤审判员 李 立审判员 宋春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