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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光绪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80号原告:王光绪,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委托代理人:代本利,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石文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桂芝、徐亮,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光绪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景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下称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向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绪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本利、被告华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新成、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桂芝、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光绪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共计117万元。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是施工单位和原告共同虚假诉讼,存在诈骗行为,故我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利息利率过高。经审理查明:被告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是由华景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石文刚为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此前,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以承揽建设工程为名(承建滁州市腰铺镇东陈村安置楼工程),陆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原告与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经过结算,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出具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利率为月息3.5%,陈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对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又将利息17万元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17万元(其中17万元为双方结算利息后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据佐证,足以认定,而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是由华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借款理应由华景公司及时清偿,拖欠不付是错误的。华景公司称本案是虚假诉讼以及分公司负责人石文刚伪造公章涉嫌犯罪,华景公司滁州分公司称至少已经偿还28万元,但二被告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光绪借款11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向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