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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5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明昌与杨凤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昌,杨凤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189号原告王明昌,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告杨凤英,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涛,男,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昌诉被告杨凤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卫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昌、被告杨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三岁时,原告的奶奶就将刚出生的被告抱回家中抚养成人。原、被告小时候一起生活时,原告就发现被告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故双方很少一起玩耍。成年后,原告的父母和奶奶便将被告许配给原告。原告当时不同意,但在家人的逼迫下,原、被告在1981年冬天在孙家岔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2年9月17日生有一女,取名王某乙,于1984年5月17日生有一子,取名王进。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种种恶习,被告不但整日无所事事、不操持家务,且任何事情由其做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大吵大闹,吵架渐渐发展为家常便饭。且被告在吵架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根本不能和平解决家庭纠纷。同时根本不能对两个孩子履行抚养义务。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经常劝解被告好好生活,被告却未能听取半句。后来原告两次看病期间,被告亦不照顾,整日到处瞎逛,使得原告彻底伤透了心。去年五月份,原、被告打架后一直分居至今,时至今日双方的的感情发展到了厌弃、敌忾的地步,双发已无法和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提供结婚证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婚姻状况。被告辩称:原、被告从小一起生活、一起成长,彼此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照顾、互相体贴,培养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姻现状尚可完全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子女的证人证言(即王某乙、王进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从小在一块生活,为家庭生活共同操持家务,共同抚养孩子及赡养老人,婚后长期融洽相处,现在仍可以过正常家庭生活。2、原告本家弟兄的证人证言(即王飞昌、王启昌、王永昌、王子昌、王增昌、王义昌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好,婚后长期和平相处,现在可以正常生活。经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无异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有异议,原告认为二人的证人证言不真实,与事实不符;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2,原告对其有异议,原告认为证人证言不符合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因其证人是原、被告的子女且都出庭作证,可以反映出原、被告平时在生活中关系较为融洽;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2,系原告本家兄弟的证人证言,且都出庭作证,因证人均是原告一村的本家兄弟且常年与原、被告相处,应当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有所了解,加之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可以共同生活。从其证人证言可以反映出原、被告的感情尚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定可以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在1981年冬天在孙家岔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2年9月17日生有一女,取名王某乙,于1984年5月17日生有一子,取名王进。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有所差异,导致偶有吵嚷事件发生。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原、被告从小相识且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有所差异,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但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理应互相理解、互相宽容、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多年以来来之不易的夫妻生活创造更为良好的家庭氛围。加之原告起诉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明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明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