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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陈源龙、陈地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陈源龙,陈源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国强,男。委托代理人孙兵全,高淳县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源龙,男。被告陈源公(曾用名陈地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陈源龙、陈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