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陈源龙、陈地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陈源龙,陈源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国强,男。委托代理人孙兵全,高淳县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源龙,男。被告陈源公(曾用名陈地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陈源龙、陈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