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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久生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慧丽,孙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宋慧丽,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莱阳市玉岱路245号。被执行人孙久生,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南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民一重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孙久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久生石矿内1-3型石子15000方,1-1型石子3000方。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如变卖必须保留价款交莱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