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海刚与郝海青等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刚,郝海青,冀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09-1号申请人王海刚被执行人郝海青被执行人冀保明申请执行人王海刚与被执行人郝海青、冀保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184140元,已经执行债权额0元,剩余债权额为18414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郝海青、冀保明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绍文执行员 吕俊涛执行员 晋广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冰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