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丙坤与樊晓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坤,樊晓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民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丙坤,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县。被执行人樊晓帅,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申请执行人王丙坤与被执行人樊晓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樊晓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丙坤损失人民币74189.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樊晓帅银行无存款、其邻居和村委会都证明执行人樊晓帅家庭困难。申请执行人王丙坤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也提供不了执行人樊晓帅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丙坤发现被执行樊晓帅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对其债权人民币人民币74189.82元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言执行员 宋凯辉执行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