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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西林诉被告黄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林,黄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徐西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伟,男,汉族。原告徐西林诉被告黄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西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树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十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诉求,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2012年6月6日被告黄俊伟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一张,上写“本人黄俊伟因资金周转不开,特向徐西林借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整”;2、证人张守贺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6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徐西林诉被告黄俊伟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西林欠款10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人民陪审员  赵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邬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