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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温浩琼与陈性潮、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浩琼,陈性潮,陈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367-1号申请执行人温浩琼,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被执行人陈性潮,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美云,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性潮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仓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性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性潮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性潮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陈性潮妻子陈美云为本案被执行人。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车牌号为闽AKT0**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及车牌号为闽AJQ0**本田思域牌小轿车为被执行人陈美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美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KT0**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及车牌号为闽AJQ0**本田思域牌小轿车。二、被执行人陈美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美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翁元荣执行员 : 陈 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伟斯 微信公众号“”